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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需要,切实解决职工在遭遇特殊重病及分解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意外伤害后的经济困难,本着职工互帮互助、奉献爱心的原则,建立北京渔阳集团职工爱心互助会。
第二条 爱心互助会是北京渔阳集团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帮困互助组织。爱心互助会宗旨是进一步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帮互济的优良传统,体现渔阳职工一人有难,众人相助的崇高爱心。
第三条 凡承认本爱心互助会章程的渔阳集团成员企业的在职员工,且本人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受助对象为本爱心互助会会员。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职工入会需缴纳会费。首期会费,每人100元;第二年起,交纳年会费,每人为50元。(年会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每年9月从入会职工工资中代收,并解缴本互助会专用帐户)
第六条 渔阳集团每年一季度末按上一年互助会实际支出数的百分之五十解缴互助会专用帐户。
第七条 本互助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友人和职工个人的捐赠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互助会在银行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互助会资金由集团工会管理,互助会收支帐目接受集团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并接受集团职代会监督。
第十条 渔阳集团财务部设立互助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基层工会,按会员人数、按时、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全额上缴集团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基层工会,有条件的可设台账或明细表,台账或明 细表要与上报数额相符。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明显的和非本意的,使会员受到严重伤害的事件),根据会员的伤残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帮困补助。
1.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
A.因非责任事故(如遇歹徒劫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帮困补助。
B.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的80%补助。
C.死者承担一半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的70%补助。
D.死者承担主要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的60%补助。
E.死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的50%补助。
2.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由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致造成各类骨折、神经、五官、胸腹或内脏、四肢伤害及精神伤害的
A.会员负非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帮困补助。
B.会员负次要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80%的补助。
C.会员负一半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70%的补助。
D.会员负主要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60%的补助。
E.会员负全部责任的,可领取最高额(5万元)的50%的补助。
3.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的两肢,造成永久性残废。
(2) 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永久不可复原。
(3) 一目视力完全丧失,永久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以上一肢。除可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得到补助外,互助会还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济。
A.非责为3万元。
B.次责为2万元。
C.半责为1.5万元。
D.主责为0.8万元。
E.全责为0.5万元。
4.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虽未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但确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猝死,互助会给予一次性帮困补助0.5~1万元。
5.会员由于下列原因以致死亡或伤残的,本互助会不承担帮困责任。
A.故意行为或诈骗行为。
B.自杀、自伤行为。
C.违反政府法令、法规,以及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患特殊重病,可根据病情给予补助,最高额为8万元。
1.会员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过程中必须进行血液透析、介入疗法及住院所发生费用的自理部分(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自费除外,下同),由互助会给予补助90%,最高限额为2万元。
2.会员因病确需安装进口人工器官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并经渔阳集团指定医院同意后,凭有关医院的有效发票,自费部分由互助会给予补助90%,最高额为8万元。
3.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所发生的费用(购置器官、住院费、手术费、输血费、白血病患者需进行骨髓移植手术等)自费部分由互助会给予补助90%,最高额为8万元。
4.会员在人体器官移植后的芬物排异治疗阶段,参照特殊重病补助,即按自费部分的8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5.如遇其他特殊病例,爱心互助会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专题讨论,提出补助建议,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6.同一疾病可一次或多次领取本互助会补助款,多次费用累计达到最高限额后,互助会将根据会员患病的情况,可按照一般住院的标准给予补助。
7.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补助:
A. 未经渔阳集团指定医院同意,自行转院的费用。
B. 未经渔阳集团指定医院医生同意,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C. 滋补、调养、营养性药物的费用。
第十五条 会员遭受意外自然伤害补助,凡因遭受意外自然伤害,如遭受火灾、水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互助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0.5万元。
第十六条 会员因病死亡(含自然死亡)凭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复印件,互助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子女(特指会员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下同)患特殊重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帮困补助。
A.会员子女患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病症,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情程度,给予0.3万~1万元的补助,其中白血病、恶性肿瘤可补助0.5~1万元,尿毒症可补助1万元、再生性障碍贫血可补助0.3~1万元。
B.会员须凭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费收据(符合医保范围的)。
C.会员子女患难有特殊重病,可一次或多次得到本会补助,但累计费用达到补助限额后,将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会员家属(专指合法夫妻关系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患特殊重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帮困补助。
A. 会员夫妻患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 病症,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情程序,给予0.3万~0.8万元的补助,其中白血病、恶性肿瘤可补助0.5万~0.8万元,尿毒症可补助1万元、再生性障碍贫血可补助0.3万~0.8万元。
B. 会员须凭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费收据(符合医保范围的)。
C. 会员子女患有特殊重病,可一次或多次得到本会补助,但 累计费用达到补助限额后,将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会员亲属(专指亲生父母关系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患特殊重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帮困补助。
A. 会员父母患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病症,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情程度、给予0.2万~0.5万元的补助,其中白血病、恶性肿瘤可补助0.3万~0.5万元,尿毒症可补助0.5万元、再生性障碍贫血可补助0.3万~0.5万元。
B. 会员须凭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费收据(符合医保范围的)。
C. 会员父母患有特殊重病,可一次或多次得到本会补助,但 累计费用达到补助限额后,将不再给予补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集团建立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组织机构:
主 任:李伟杰
副主任:李广友、刘志国、王鹏飞、李洪利
委 员:田晓文、李顺启、崔凤芝、桑连旺、高志福
赵兰菊、胡湘陵、李淑玲、李大明、侯国庆
薛 佳、王海山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洪利(兼)
副主任:寇 燏、薛春生
成 员:各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
寇 燏(集团工会)王军平(出租工会)刘淑英(酒店工会)
孙亚林(汽贸工会)高志福(建筑工会)李柏胜(农工商工会)
姚宝东(滑雪场工会)及工作人员:陈秋凤、刘秀娟
第二十二条
A.管委会职责
1.负责互助会的领导、协调工作。
2.定期(半年)听取工作小组汇报,研究爱心互助会工作,掌握资金收缴及使用等情况,制定和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向集团职代会汇报资金收缴、使用情况。
4. 负责审批会员申请。
B.工作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本会章程,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接受申请,负责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到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向管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建立相关台帐,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职责
1.集团财务部负责经费的管理,并按规定发放补助款。
2.负责收缴各单位上交的资金。
3.定期(半年)向管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专项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集团职代会(闭会期间的职代会联席会议)是本爱心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资金管理,经费使用及审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补助的申请,初步审核后上报集团爱心互助会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会员会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入会需填写入会登记表。各基层单位工会要登统造册,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交集团工会,每年定期核对一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加入本会当年交费,当年即可申请互助会补助。
第二十八条 凡会员调离本集团,其交纳的会费一律不退还,会员关系自行终止。会员在集团内部调动(包括离退休)由各基层单位将其入会登记表随会员关系转移到新单位。
第七章 申请帮困补助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互助会会员申请帮困补助的,应按帮困类别,提供必须的单证。
一.申请意外伤害帮困补助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A.会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B.会员伤残的,应提供医院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
C.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和单位关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情况说明。
D.会员在生产(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猝死的,应提供相应的医院证明、工作时间、岗位、范围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以上申请自发生之日起60天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二.申请特殊补助(含子女重病),应提供以下证明:
A.所在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B.会员供养未成年的子女的有关证明。
C.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费收据(符合医保范围的)。
三.会员申请住院补助的,须凭有关医院的有效收据或渔阳集团指定医院出具的爱心补助申请单。
四.会员家属申请会员死亡补助的,需凭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凭证复印件,以及本人入会登记表。

第八章 帮困补助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互助会会员申请帮困补助,先由会员本人或亲属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报本基层单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工会根据个人申请按照章程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共同签字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管办主任签字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讨论研究审批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字转财务部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渔阳集团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